主旨: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於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以
下簡稱IEP)時,應落實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
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7月2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40081244號函。
二、查特殊教育法第 28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
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IEP,訂定時應
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
同參與;復查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略以,高級中
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
訂定IEP,參與訂定IEP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
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
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三、爰上,請貴校確依前揭特殊教育相關規定辦理,於辦理IEP
相關會議時,可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程度與能力,尊重學生與
其家長之意願,邀請學生本人參與,俾提高身心障礙學生參
與率,以落實適性輔導,並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家長參與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