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欲申請請洽教務處註冊組
(申請日期為9月10日至10月10日,請及早申請)
一、目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進而激勵其努力向學、力爭上游,特設置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三、申請期限:
(一)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四、申請資格:
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格,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前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五、申請方式:
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
(一)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二)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由學校開具證明。
(三)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 在學證明乙份。
(五) 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乙份(就讀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者免附)。
(六) 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足資證明確實就學困難之文件)。
(七) 印領清冊。
(八) 切結書。
六、核發金額:
(一)大專校院:每名新台幣15,000元。
(二)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10,000元。(三) 國中(小)學:每名新台幣5,000元。
七、審核:
由本會董事、監察人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之,審核通過後核發。
八、本辦法提經本會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