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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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公告 : 步道遠足趣
發表人 匿名 於 2008/9/10 14:17:07 (326 人讀取)
教務處公告 : 無菸城市.健康遨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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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公告 : 轉知2008拜耳血友病友獎學金申請
發表人 匿名 於 2008/9/9 23:50:36 (471 人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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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報名相關表件

教務處公告 :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
發表人 匿名 於 2008/9/9 19:09:15 (212 人讀取)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中小學課程革新,增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專業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師資培育大學。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開班班別及招生對象:
(一)領域教學學分班:招收具備與擬進修領域相符任教資格之國民中學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二)高中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招收高級中學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三)專長增能學分班:招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四)教學深耕學分(研習)班:招收國民中、小學合格在職專任教師,或於任教學校代理或代課六個月以上之現職教師。
四、開班原則:
(一)師資培育大學及地方政府得申請開設之班別規定如下:
班別
辦理單位別 領域教學
學分班 高中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 專長增能
學分班 教學深耕
學分班
師資培育
大學 ◎ ◎ ◎ ◎
地方政府 ◎
備註:◎為得申請開班者。
(二)共同原則:
1、課程設計應兼具理論與實務,以增進教師教學能力。國民中、小學教師進修班別,應請具經驗之國民中、小學之校長、主任或教師等,共同規劃課程,並協同教學。
2、辦理時間以寒暑假、夜間或週末實施為原則。但有特殊因素,得由師資培育大學配合地方政府規劃,於平常教學日之共同進修時段辦理之。
3、開課地點以於師資培育大學內辦理為原則。但得考量多數學員交通之方便性,由地方政府及師資培育大學,依校外教學相關規定,配合教師進修需求選定之(如教師任職學校、縣(市)教師研習中心等)。
4、每班以招收二十五名至五十名學員為原則。但有特殊因素須調整招生名額者,得於申請時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定。
(三)領域教學學分班:以該師資培育大學所規劃之專門科目對照表中各領域核心課程及同領域其他主修專長科目應修下限學分為主,並以社會、綜合活動、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等跨主修專長之學習領域,為優先辦理項目。
(四)高中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應依本部核定該師資培育大學之專門科目及學分一覽表辦理,並以公民與社會、藝術生活、生命教育及生涯規劃等類科為優先辦理項目。
(五)專長增能學分班:
1、應就不同教育階段及類科分別規劃。
2、課程之研擬應依教師專業標準,就不同教師生涯發展階段縝密規劃。
3、課程內容以本部年度調查與規劃之學科、領域或議題等,為優先辦理項目。
(六)教學深耕學分(研習)班:
1、以基礎領域學科之教學為主。國民中學以國語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等領域/學科為優先辦理項目;國民小學以國語文、數學、健康與體育及藝術與人文領域為重點項目,並視特殊地區考量增列英語進修課程。
2、課程得依本部規劃之共同參考課程辦理,或依地區特性、教師需求等因素加以調整及規劃。
五、辦理方式:
(一)領域教學學分班、高中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及專長增能學分班:
1、由地方政府單獨或共同委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或由師資培育大學視教師需求向本部提出開班申請。
2、地方政府單獨或共同委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者,該地方政府轄區內之師資培育大學無擬開班所需專長之教師,得委請其他地方政府轄區之師資培育大學聘請授課教師至本轄區開課。
(二)教學深耕學分(研習)班:
1、師資培育大學應與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共同規劃教師進修計畫。
2、地方政府得依轄區內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狀況、現有資源分配情形,規劃優先參與之學校名單,以分批調(選)派教師參加,或培訓種子教師,於種子教師進修完成後,回校辦理推廣研習之方式辦理。
3、地方政府應考量視導區、交通便利、進修需求等因素,協同轄區內學校及師資培育大學,規劃共同進修時段及進修地點。
4、地方政府間得視實際需要,與其他地方政府共同辦理,由其中一方召集,統籌協調開班事宜;轄區內之師資培育大學未具有擬開班所需師資者,得委請其他轄區內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聘請授課教師至本轄區授課。
5、地方政府轄區內無師資培育大學、師資培育大學未開設相關學程、鄰近師資培育大學無意願辦理或確有困難無法委託師資培育大學辦理者,得由地方政府向本部提報研習計畫,以核給研習時數方式辦理。
六、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方式:
1、師資培育大學:全額補助。
2、地方政府:採部分補助方式。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二)補助基準:
1、開班費以每二學分之班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開課未滿二十五人之班級,按未滿二十五人等比例補助。
2、交通費、住宿費原則上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況(如偏遠、離島地區),並確有需求者,得於申請時敘明原因,以下列基準報本部核定:
(1)委請其他轄區之師資培育大學,聘請授課教師至本轄區開課,或進修地點距授課、進修教師服務機關地點達三十公里以上者,除開班費外,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授課、進修教師交通費(不含住宿)。
(2)離島、外島地區教師需至臺灣本島上課者,或進修地點距進修教師服務學校達六十公里以上者,除開班費外,依實際需要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交通費、住宿費。
3、非於本機關或轄區內機關場地辦理之班次,酌予補助場地費。
七、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期間:
1、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開設之班次,應於前一年九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受理。
2、每年五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開設之班次,應於當年三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受理。
3、每年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開設之班次,應於當年七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受理。
4、因專案需求由本部協調開設之班別,不受前三目申請時間規定之限制。
(二)申請程序:
1、各地方政府及師資培育大學應就每一開設之班次嚴謹規劃,並依每一開設之班次檢具開班申請實施計畫
2、地方政府委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班次,師資培育大學應先將實施計畫報該地方政府同意後,再報本部審查。
(三)審查方式:本部於各梯次收件日截止後,統一審查。為審核各地方政府及師資培育大學申請計畫,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班別及經費。
(四)審查原則:
1、計畫內容特色及效益。
2、計畫之可行性。
3、申請經費之合理性。
4、歷年執行成效及行政配合情形。
(五)本部就申請單位擬定之實施計畫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依前點所定之補助基準及前款審查原則審查後,核定其開設班別及補助經費額度,並函知受補助單位備文檢據向本部請款。

教務處公告 : 97學年合作社選舉結果
發表人 匿名 於 2008/9/5 10:59:09 (355 人讀取)

理事:姝錦、媄媜、芳慎、碧玉
監事:家守、文寧、央才
後補:勷文、玲玉

教務處公告 :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助學金專案申請
 發表人 匿名 於 2008/9/5 10:47:53 (427 人讀取)

一、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二)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三)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

(四)急難變故或重症證明:如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死亡證

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上述第(三)、(四)點得依實際狀況提供。

二、前述應檢具之證明文件,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
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三、本助學金之申請,限一戶一名。




http://www.ht.org.tw/education/ed1_1_1.htm

教務處公告 : 友達【老實聰明獎學金】申請
 發表人 匿名 於 2008/9/3 13:33:33 (473 人讀取)

清寒學子,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1)持有鄉、鎮、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2)家庭突遭變故,生活陷於困難者,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並檢附事件說明書者。
(3)家境清寒,致有無力完成註冊,或有學業中輟之虞,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者。
(4)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頓失依靠,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並檢附事件說明書者。

檢附證明:
(1)申請書一份。
(2)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影印本乙份。
(3)學校成績單(或成績證明書)乙份,影印本須加蓋學校或教務處戳記認定之。
(4)申請人戶口名簿影印本乙份。
(5)低收入戶或家庭突生變故之文件、說明。
(6)其他清寒、災變證明文件,如風災、水災、地震等。


http://auo.com/auoDEV/event/2008scholarship/apply.php

教務處公告 : 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
 發表人 匿名 於 2008/9/3 13:16:09 (451 人讀取)


相關申請辦法及申請表格請參閱附件



欲申請同學請於10月20日前備妥相關資料,至註冊組辦理。

教務處公告 : 轉知「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獎助學金」申請案
發表人 匿名 於 2008/9/1 20:10:23 (462 人讀取)

相關辦法及申請表,請至陽光獎助學金網站下載,網址�Ghttp://www.sunshine.org.tw/scholarship

教務處公告 : 大衛與黛安娜基金會獎助學金
 發表人 匿名 於 2008/8/29 11:16:17 (501 人讀取)

申請資格如下 :

1、低收入戶子女 : 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不含村里長清寒證明)。

2、中低收入戶子女:(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3、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子女: 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極重度或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且須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

4、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之子女。

5、弱勢家庭子女 :

(1)職業災害死亡或重殘勞工家庭子女

(2)單親家庭子女

(3)原住民勞工家庭子女

(4)失業高危機勞工家庭子女。

6、家庭突遭變故(急難救助)子女:

(1)父母雙亡或其一亡故者。

(2)學生本人因傷病住院醫療,無能力負擔費用者。

(3)其他重大急難事件有必要緊急救助者。

(4)家中成員如有罹患重大疾病者請檢附公立醫院之診斷證明。

(5)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

(二)補助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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