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中小學課程革新,增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專業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師資培育大學。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開班班別及招生對象:
(一)領域教學學分班:招收具備與擬進修領域相符任教資格之國民中學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二)高中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招收高級中學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三)專長增能學分班:招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在職專任教師。
(四)教學深耕學分(研習)班:招收國民中、小學合格在職專任教師,或於任教學校代理或代課六個月以上之現職教師。
四、開班原則:
(一)師資培育大學及地方政府得申請開設之班別規定如下:
班別
辦理單位別 領域教學
學分班 高中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 專長增能
學分班 教學深耕
學分班
師資培育
大學 ◎ ◎ ◎ ◎
地方政府 ◎
備註:◎為得申請開班者。
(二)共同原則:
1、課程設計應兼具理論與實務,以增進教師教學能力。國民中、小學教師進修班別,應請具經驗之國民中、小學之校長、主任或教師等,共同規劃課程,並協同教學。
2、辦理時間以寒暑假、夜間或週末實施為原則。但有特殊因素,得由師資培育大學配合地方政府規劃,於平常教學日之共同進修時段辦理之。
3、開課地點以於師資培育大學內辦理為原則。但得考量多數學員交通之方便性,由地方政府及師資培育大學,依校外教學相關規定,配合教師進修需求選定之(如教師任職學校、縣(市)教師研習中心等)。
4、每班以招收二十五名至五十名學員為原則。但有特殊因素須調整招生名額者,得於申請時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定。
(三)領域教學學分班:以該師資培育大學所規劃之專門科目對照表中各領域核心課程及同領域其他主修專長科目應修下限學分為主,並以社會、綜合活動、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等跨主修專長之學習領域,為優先辦理項目。
(四)高中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應依本部核定該師資培育大學之專門科目及學分一覽表辦理,並以公民與社會、藝術生活、生命教育及生涯規劃等類科為優先辦理項目。
(五)專長增能學分班:
1、應就不同教育階段及類科分別規劃。
2、課程之研擬應依教師專業標準,就不同教師生涯發展階段縝密規劃。
3、課程內容以本部年度調查與規劃之學科、領域或議題等,為優先辦理項目。
(六)教學深耕學分(研習)班:
1、以基礎領域學科之教學為主。國民中學以國語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等領域/學科為優先辦理項目;國民小學以國語文、數學、健康與體育及藝術與人文領域為重點項目,並視特殊地區考量增列英語進修課程。
2、課程得依本部規劃之共同參考課程辦理,或依地區特性、教師需求等因素加以調整及規劃。
五、辦理方式:
(一)領域教學學分班、高中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及專長增能學分班:
1、由地方政府單獨或共同委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或由師資培育大學視教師需求向本部提出開班申請。
2、地方政府單獨或共同委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者,該地方政府轄區內之師資培育大學無擬開班所需專長之教師,得委請其他地方政府轄區之師資培育大學聘請授課教師至本轄區開課。
(二)教學深耕學分(研習)班:
1、師資培育大學應與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共同規劃教師進修計畫。
2、地方政府得依轄區內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狀況、現有資源分配情形,規劃優先參與之學校名單,以分批調(選)派教師參加,或培訓種子教師,於種子教師進修完成後,回校辦理推廣研習之方式辦理。
3、地方政府應考量視導區、交通便利、進修需求等因素,協同轄區內學校及師資培育大學,規劃共同進修時段及進修地點。
4、地方政府間得視實際需要,與其他地方政府共同辦理,由其中一方召集,統籌協調開班事宜;轄區內之師資培育大學未具有擬開班所需師資者,得委請其他轄區內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聘請授課教師至本轄區授課。
5、地方政府轄區內無師資培育大學、師資培育大學未開設相關學程、鄰近師資培育大學無意願辦理或確有困難無法委託師資培育大學辦理者,得由地方政府向本部提報研習計畫,以核給研習時數方式辦理。
六、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方式:
1、師資培育大學:全額補助。
2、地方政府:採部分補助方式。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二)補助基準:
1、開班費以每二學分之班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開課未滿二十五人之班級,按未滿二十五人等比例補助。
2、交通費、住宿費原則上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況(如偏遠、離島地區),並確有需求者,得於申請時敘明原因,以下列基準報本部核定:
(1)委請其他轄區之師資培育大學,聘請授課教師至本轄區開課,或進修地點距授課、進修教師服務機關地點達三十公里以上者,除開班費外,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授課、進修教師交通費(不含住宿)。
(2)離島、外島地區教師需至臺灣本島上課者,或進修地點距進修教師服務學校達六十公里以上者,除開班費外,依實際需要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交通費、住宿費。
3、非於本機關或轄區內機關場地辦理之班次,酌予補助場地費。
七、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期間:
1、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開設之班次,應於前一年九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受理。
2、每年五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開設之班次,應於當年三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受理。
3、每年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開設之班次,應於當年七月二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受理。
4、因專案需求由本部協調開設之班別,不受前三目申請時間規定之限制。
(二)申請程序:
1、各地方政府及師資培育大學應就每一開設之班次嚴謹規劃,並依每一開設之班次檢具開班申請實施計畫
2、地方政府委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班次,師資培育大學應先將實施計畫報該地方政府同意後,再報本部審查。
(三)審查方式:本部於各梯次收件日截止後,統一審查。為審核各地方政府及師資培育大學申請計畫,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班別及經費。
(四)審查原則:
1、計畫內容特色及效益。
2、計畫之可行性。
3、申請經費之合理性。
4、歷年執行成效及行政配合情形。
(五)本部就申請單位擬定之實施計畫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依前點所定之補助基準及前款審查原則審查後,核定其開設班別及補助經費額度,並函知受補助單位備文檢據向本部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