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奬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0990003751號令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公教人員之客語能力,加速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六條規定,就已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績優公教人員予以獎勵,訂定本要點。
二、 奬勵對象及標準: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與其隷屬之縣(市)政府之公教人員,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且於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
三、 奬勵方式:
(一) 通過客語初級認證,嘉獎一次、客語中級認證,嘉獎二次、客語中高級認證,記功一次。
(二) 通過客語認證者於機關內部職務陞遷時,機關得酌予加分,通過客語認證初級者加二分、中級者加三分、中高級者加四分。
(三) 通過者由本會致贈客家文化創意產品乙份。
四、 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公教人員得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當年度該級別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機關
提出申請,服務機關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造具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人員清冊(詳附件二)送本會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二) 本會審核通過後,函請受理申請機關獎勵並將客家文化創意產品統一寄送該機關以核發符合資格之公教人員。
五、 本要點生效施行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並應於本要點生效施行時起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應依規定送本會彙辦,逾期不予受理。